刑法235條規定,散佈、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佈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一律沒收。


放寬言論自由,開步走!

中國時報 A19/時論廣場 2006/10/28

【葉玟妤(中天法律事務所律師)】

 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日前出爐,肯定性言論及性資訊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,並將刑法二三五條的「猥褻」資訊區分為硬蕊及軟蕊,再作不同的刑罰處遇。硬蕊資訊仍維持目前的違法界限,而軟蕊資訊,如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,即可免除刑責。然而部分大法官對釋字六一七號解釋也提出不同意見書,認為性言論及資訊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,且以刑罰作為禁止散佈出版品的手段,違反比例原則,所以刑法二三五條是個違憲規定。

  刑法第二三五條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,據悉當時研修草案的內容比釋字六一七號更前衛、更開放。但後來增訂的是「播送」行為態樣,並增列「聲者」、「影像」為犯罪客體及將「閱聽」改為「聽聞」,而在「猥褻」的尺度上,並沒有做太大的調整。

  關於言論自由的範圍,向來備受爭議。許多法律像刑法第二三五條一樣,同一個法條,同一個名詞,如何適應時代的變遷,就考驗著執法者的智慧,也凸顯了法官造法的重要性。例如二○○四年,全國第一家以女性議題為主的「姐妹電臺」,因為在節目中模仿女性叫床的聲音,遭新聞局開單處罰。姐妹電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高等行政法院以「多元開放社會,同性戀非不可供公眾討論議題,甚有廣泛討論之必要」「該段內容(叫春)固然毫不修飾,尚不能將該內容抽離以觀,應將節目內容客觀判斷」為由,判決姐妹電臺勝訴。法官在這個案件中,把一九七六年制訂、早已不堪用使用的廣電法,賦予新的活力,做出符合社會環境的判決。

  與刑法猥褻罪有同樣困境的是刑法的誹謗罪,早期我國司法見解,較保障個人名譽,而忽略了人民言論自由的保護。隨著社會的開放以及傳媒的發達,「誹謗除罪化」的呼聲愈來愈高。到了二○○○年, 大法官做出了釋字五○九號解釋,對於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界限做出了重要的解釋:「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,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」雖然並沒有直接將「誹謗除罪化」,但是對於舉證責任作了轉移,適用「真正惡意原則」,記者只要有「合理確信」所報導事項為真,就可以據以報導,鬆綁了誹謗罪。

  固然,我國的國情及文化環境還沒有到「猥褻除罪化」、「誹謗除罪化」的地步,但是近年的司法實務中,我們看到法官逐漸放寬言論自由的用心。姑且不論大法官對於刑法二三五條是否違憲有不同意見,整體而言,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限縮「猥褻」的定義,放寬言論自由的範圍,史無前例地創新憲法解釋,值得肯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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